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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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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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1.《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2013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第十七條:“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電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材料,進入其生產經營場所調查情況,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電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不得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正常的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信管理機構實施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及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審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第六十三條:“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合同、記錄、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實施現場檢查,對涉嫌違法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調查; (四)檢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設備、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用于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設備、物品,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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