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8 | 3600 00TX -CF- 008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四)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五)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2.《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與電信用戶簽訂協議的;(二)竊聽、竊用電信用戶電話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處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偽造、篡改與電信用戶訂立的服務協議的;(二)未經電信用戶同意,擅自變更或者終止與電信用戶訂立的服務協議或者為電信用戶提供服務協議以外的電信服務的;(三)未經電信用戶書面同意或者短信確認,將免費試用的電信業務轉為收費項目的;(四)偽造、篡改計費數據或者其他與計費有關的記錄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發現違法撥打商業性電話或者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不暫停或者停止為其提供相關電信資源或者服務的;(二)擅自轉接國際來話或者為非法互聯網電話、改號電話提供接入服務的。”
3.《電信服務規范》(2005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6號)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未能達到本規范或者當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務質量指標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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