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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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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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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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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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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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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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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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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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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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TX-C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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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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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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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6號, 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第二十一條:“對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電信服務標準,并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由電信管理機構發出限期整改書;對逾期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妨礙電信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或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能按期、如實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服務質量自查情況的,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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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431-889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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